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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服务
涉税鉴证
    发布时间: 2017-11-29 09:58    

涉税鉴证服务2000元起

涉税鉴证

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 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2.涉税鉴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3.与非涉税鉴证服务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纳税申报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相关项目及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证明。目前纳税申报类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2.涉税审批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委托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就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评价、证明。目前涉税审批类鉴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其他涉税鉴证,是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



NO.2 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


   
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3.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4.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5.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1.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①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②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③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④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⑤其他相关因素。

  (2)签订业务约定书

  ①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2.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订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提示】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NO.3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3)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②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③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4)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其中,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①审阅书面材料;

   ②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③询问或函证事项;

   ④观察活动或程序;

   ⑤重新执行程序;

   ⑥分析程序;

   ⑦其他方法。

  【提示】鉴证人在取得证据时要考虑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5)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

  【提示】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例如将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



  (6)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7)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提示】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要求同非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NO.4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1)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①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税务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提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②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2)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3)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提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2)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①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示】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



  ②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示】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据。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1)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2)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提示】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2)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